讓我們再找一個案例,來衡量共同生活的福祉與行為的正義。1884年夏天,一艘船在南大西洋沉沒,四個船員爬上一艘救生船,他們是船長、大副、水手和17歲的小船員,小船員是個孤兒,第一次在船上工作。幾天後小船員在飢渴之下,喝了海水病倒了。第20天,船長在水手不注意時,把小船員刺死。三個人靠著小船員的身體來維持生命。最後在第24天,被路過的船把他們救起來,回到英國後,船長和大副被控謀殺罪,但他們辯稱這是出於必要的行為。從法律的層面來看,法官認為「生存的必要性不足以作為謀殺的辯護」,因此判船長和大副死刑,但建議恩赦,最後他們被判坐牢六個月,然而船長始終不認為判決是公平的。這個案件成為法律上重要的案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