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由於監察院於7月10日公布總統大選候選人經費申報結果,發現同一個網路紅人「曾博恩」的脫口秀節目,對於不同候選人的收費,有2.5倍的差距,引發各方議論。
接著還有政治人物跳出來說自己上博恩的節目,沒有被收費。
爭議延燒一個星期後,「博恩」發布影片解釋,兩位候選人所上的節目屬於不同季度,所以收費不同。

實際上「博恩」在網路上播出的脫口秀,收費沒照平臺規範揭露,引發爭議愈演愈烈,甚至立委要求修法約束。

曾經是「網紅」的台北市議員「呱吉」邱威傑則認為,博恩在節目中做業配,並沒有違法,但如果沒有揭露利益,「就是道德瑕疵。」在網路時代,網紅的生財之道,其實不只有 前面所說的節目『業配』也就是『廣告業務配合』,或是向想上節目的人、所收取的費用,但收費要考慮哪些原則,收費標準有沒有可能時常頻繁調整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