夏朝的刑法制度中,觸犯昏、墨、賊這三種罪過的人要判死刑。禹的理官皋陶第一個將死刑法律化。刑法治理民眾的一種手段。商代實行兄終弟及,天子是諸侯之長,分封氏族子弟。直到周朝中央集權,周王成為諸周族的宗主。君臣關係是封建制度,聯繫以血源關係的宗法制度,再以禮樂制度和井田制來鞏固。

春秋中葉後禮樂崩壞,典章制度逐漸瓦解,思想發展至諸子百家。此時有鄭國子產「鑄刑書」,將制定的成文法鑄於鐵鼎,鄧析的《竹刑》把刑法法條寫在竹簡上。魏國的李悝制定《法經》,是中國最早的一部初具體系的法典,成為以後歷代法典的藍本。

戰國時期商鞅隨著秦孝公的求賢令,並帶著李悝的《法經》來到秦國,第一次變法:改革戶籍制度,實行什伍連坐法、明令軍法,獎勵軍功、廢除世卿世祿制度、建立二十等軍功爵制、獎勵耕織,重農抑商,嚴懲私鬥、改法為律,制定秦律和推行小家庭制。
第二次變法:開阡陌封疆,廢井田,制轅田,允許土地私有及買賣、推行縣制、加收口賦、統一度量衡、燔詩書而明法令,塞私門之請,禁遊宦之民和執行分戶令。

此後秦國國力強大,百姓家家富裕充足。秦國人路不拾遺,山中沒有盜賊。人民勇於為國家打仗,怯於私鬥,鄉村、城鎮秩序安定。經濟發達,軍事強大,奠定秦始皇統一全中國的基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