訪問來賓: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通識教育中心 副教授 吳建忠

在上一集節目中,我們談到爭取香港民主自由的抗爭者,透過各種管道來到台灣,包括合法的方式,或者偷渡來台,引發各方對於是否訂立《難民法》,還是要增修 港澳條例以及施行細則等法規,來提供香港抗爭者來台之後 在政治上的庇護 以及居留等各種協助。

在談 訂立難民法之前,必須先從難民法 的起源說起,國際法上所謂 難民 的定義,就是指 某人因為種族、宗教、政治立場等因素,如果繼續居於自己的國家,可能因此受到危害,不得不離開而到其他國土,就屬於國際法上所稱的『難民』。

在1948年聯合國的 世界人權宣言第14條規定,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。

不過,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 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,就不得援用這種權利。例如涉及種族清洗、反人類罪的政治人物或軍人,就不受庇護。

因此,在二次大戰之後,世界人權宣言第14條、就被視為對難民保障的成文規定。而聯合國更於1951年通過專以處理難民問題的《難民地位公約》,簡稱「難民公約」。在公約的前言中也指出,給予難民 庇護權 的問題是屬於國際範圍和性質,必須透過國際合作,來達成滿意的解決。不少國家都依據以上精神,制定有相應的難民法規,來處理難民這個國際問題。
不過,熟悉兩岸關係與港澳問題的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通識教育中心 吳建忠副教授表示,難民公約裡所指的『難民』,重點在於其實是 其他國家的國民,而不是指自己國內的人民, 就以偷渡來台的香港抗爭者而言,在 法制上,由於港澳地區與台灣同屬『一個中華民國』的原則下,香港抗爭者
仍然屬於我中華民國香港地區的人民, 就跟 大陸地區人民與澳門地區人民一樣,也同樣屬於中華民國人民,而不是國際法上的『難民』。
因此,台灣近期一直在爭論的訂立難民法,就算立法也是沒辦法幫助香港的抗爭者的,因為法律地位上完全不適用。